(2015)阳民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玉长与穆存英、李巧仲、田伟良、田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存英,张玉长,李巧仲,田伟良,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存英,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长,男,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现住平定县。原审被告:李巧仲,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原审被告:田伟良,男,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原审被告:田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法定代理人:穆存英,系田某某之母。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穆存英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辉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佳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