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冬梅与王东、杜雯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616号申请执行人何冬梅,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东,又名王栋,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雯璐,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0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杜雯璐向申请人何冬梅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72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何冬梅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东、杜雯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