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5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丁学兵与银川世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兵,银川世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688-1号原告丁学兵,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委托代理人魏彦红,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世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许静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庆姣,女,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丁学兵与被告银川世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