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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杜某,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石海云人民陪审员  侯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