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692369-9。法定代表人史双才,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2052441-2。法定代表人章贵金,公司董事长。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租赁费用1562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5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逾期时间计付,自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10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为2268.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011元、执行费22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3767.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雄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