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民二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尹玉环、胡宗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玉环,胡宗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912号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葛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玉环,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胡宗超,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玉环、胡宗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阮法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昌磊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