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景艳与青县大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艳,青县大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艳,证件号码130922196507150811。被执行人青县大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法定代表人白崇礼。刘景艳申请执行[青县大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青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22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景艳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青民初字第2225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长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