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22号原告杜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男,1982年2月3日,汉族,电焊工。原告杜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原告要照顾家庭,抚养儿子,没有任何收入,经常遭到被告及其家人嫌弃。被告仅给原告及儿子少量的生活费,双方为家庭开支问题多次争吵,导致感情不和。今年8月原告父亲生病住院,被告不同意为其支付医疗费,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甚至与原告母亲发生争执后致其晕厥住院,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石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6月19日在邓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7月24日生育儿子石纪峰。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夫妻存续期间杜某认为石某在对待双方父母的关爱程度上有区别,对自己的父母好一些,对杜某的父母差一些。2015年8月5日,原告的父亲生病住院,原告找被告拿了一张卡取了2000元交住院费,当晚被告就找原告索要,双方发生矛盾。次日,被告来到医院找原告父亲要钱。8月12日,被告到原告娘家找原告,与原告母亲发生争吵,原告母亲打了被告两嘴巴,被告就喊了自己的父母及亲属十人到原告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邓村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当晚原告母亲发病到医院治疗。此后,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8月27日,原告杜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石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表、原告父母杜支贵、赵世春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均属婚姻存续期间正常的家庭矛盾,只要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改正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共同孝敬双方的长辈,矛盾是可以化解的。虽然被告未出庭诉讼,不能说明被告已完全放弃双方的感情,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允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石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