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知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泉福与章毓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泉福,章毓芬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舟知初字第93号原告黄泉福,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忠堡***号西郊新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华龙、何宏财,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毓芬。原告黄泉福诉被告章毓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黄泉福以已与被告章毓芬达成和解为由,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黄泉福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原告黄泉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泉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奚安娜审 判 员 曹 敏人民陪审员 杨雪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钱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