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学法与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广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法,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广金,王异俊,卢长春,杜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54-1号原告张学法。被告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董事长。被告王广金。被告王异俊。被告卢长春。被告杜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法与被告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广金、王异俊、卢长春、杜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法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张学法负担。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