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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靳曲,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庞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文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8月8日办理婚宴后开始共同生活。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整天就是打麻将,每天都到深夜11点多才回家,第二天睡到很晚才起,根本不把原告的生活放在心上,从结婚到起诉前被告为原告做饭不过寥寥几次。更让原告伤心的是共同生活仅两个月被告不但要4000元买首饰还逼原告写遗嘱,要求原告把回迁得到的两套楼房都留给她,原告没有同意,被告就开始三天两头找茬打架生气,总之被告的种种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根本就没有感情可言,故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都不是事实,因为我腰疼,医生不让我下床,我也给原告做过饭,我现在也和原告在一起生活。原告给我4000块钱是我要买项链,是结婚前就说好的,我没有逼迫过原告,被告对我很好,知道我抽烟被告每天都给我买烟。离婚是因为生气,是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才离婚的。生活中发生争吵是正常的,不是离婚的理由。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庞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摩擦。2015年10月10日,原告庞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婚前相处,婚后共同生活,已建立起较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在情理之中,吵架亦是难免的,但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既有和好的希望。原告虽提出离婚的要求,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庞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刘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