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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安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安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费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斌、胡金磊,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故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0日12时许,张某某作为山东高速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工地基坑项目测量负责人员,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山东高速国际航运中心工地内,要求负责基坑工程土石方的外包单位青岛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安排挖掘机进行工地路面平整,以便负责基坑工程爆破的黄河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使用,后李某安排挖掘机司机被告人王某进行工地平整路面。在完成工地路面平整后,张某某安排王某继续到土山头上排积水,后王某驾驶挖掘机后退时,在挖掘机周围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及标明安全范围的情况下,因观察不周撞上在附近施工的黄河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钻机工人吴某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急救病历、证明、赔偿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王某具有自首情节;2、王某认罪悔罪表现好。因此,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12时许,张某某作为山东高速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工地基坑项目测量负责人员,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山东高速国际航运中心工地内,要求负责基坑工程土石方的外包单位青岛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安排挖掘机进行工地路面平整,以便负责基坑工程爆破的黄河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使用,后李某安排挖掘机司机被告人王某进行工地平整路面。在完成工地路面平整后,张某某安排王某继续到土山头上排积水,后王某驾驶挖掘机后退时,在挖掘机周围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及标明安全范围的情况下,因观察不周撞上在附近施工的黄河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钻机工人吴某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吴某某的亲属获得赔偿款人民币1170000元,并表示不再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王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王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车成驹代理审判员  庄 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菲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