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134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苏某,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