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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50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农民。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县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静海县大邱庄镇黄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王虎庄路交口时,撞前方顺行王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致双方车损,王某某受伤。事故后,龚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刘××带至大邱庄镇医院抽取血样。后被告人刘××逃回老家,2015年8月15日又主动到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投案。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1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被告人刘××如实供述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事实。”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酒后持注销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静海县大邱庄镇黄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王虎庄路交口处时,其车前部撞上前方顺行王××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王××受伤。事故后,他人报警。民警赶至现场依法将被告人刘××传唤。经对其抽血检验,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因惧怕法律追究而擅自离开本市。2015年7月30日,公安静海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8月15日,被告人刘××到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送交北安市看守所临时羁押,8月20日公安静海分局民警将其解回。后被告人刘××一次性赔偿王××医药费7000元,王××对其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接警单,辨认笔录,协议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证人李××、辛××、恽xx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自首,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