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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郑县支行与杜华琴、颜俊、颜伟、李秀强、黄生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郑县支行。负责人刘继琴,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杜华琴,女,汉族,生于1959年7月27日,农民。被执行人颜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3日,农民,系杜华琴之子。被执行人颜俊,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9日,农民,系杜华琴之子。被执行人黄生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6日,农民。被执行人李秀强,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2日,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郑县支行申请执行杜华琴、颜俊、颜伟、李秀强、黄生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二、杜华琴,颜俊,颜伟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各自继承颜胜明遗产范围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郑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至2014年12月2日利息623.31元。三、杜华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秀强、黄生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还款后可向借款人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由杜华琴交纳.判决生效后杜华琴、颜俊、颜伟、李秀强、黄生明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郑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杜华琴、颜俊、颜伟、李秀强、黄生明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工商部门无企业登记,除住房外再无其它房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2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