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8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姜波与程琨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299号原告姜波。被告程琨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姜波与被告程琨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