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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白东霞与刘雷鸣、王清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59号申请执行人白东霞,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雷鸣,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清华,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东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雷鸣、王清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雷鸣、王清华、刘军向申请人白东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3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刘雷鸣、王清华、刘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