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辉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10号原告:周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吴涛,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辉与被告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周辉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周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