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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金汉与杨长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汉,杨长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杨金汉,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炳发,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长水,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黄观生,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汉与被告杨长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汉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