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金汉与杨长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汉,杨长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杨金汉,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炳发,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长水,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黄观生,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汉与被告杨长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汉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