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美誉唐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碧海蓝鲸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誉唐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碧海蓝鲸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512号原告美誉唐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15B-12室。法定代表人张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芝全,男,1968年7月23日。被告北京碧海蓝鲸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晋元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美誉唐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海蓝鲸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誉唐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碧海蓝鲸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美誉唐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碧海蓝鲸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誉唐酒业(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碧海蓝鲸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原告美誉唐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