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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喜多坊婚纱经营部与苏州欧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喜多坊婚纱经营部,苏州欧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453号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喜多坊婚纱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40号摄影器材市场二层217A。经营者余安全。委托代理人接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薇薇,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欧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荟春南街39号。法定代表人朱珏慧。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喜多坊婚纱经营部与被告苏州欧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喜多坊婚纱经营部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喜多坊婚纱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喜多坊婚纱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晴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