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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杨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廖某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郭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