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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劳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丛国军与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国军,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威环劳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丛国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72********,住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下庄村**号。被执行人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丛国军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7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7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