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87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郭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志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费维栋,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