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蒋学刚诉余良惠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刚,余良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蒋学刚,男,汉族。被执行人余良惠,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00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良惠所有的价值1115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