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字第0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阳县信用联社与施昌国、汪艳、施昌明、张明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昌国,汪艳,施昌明,张明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27-6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山阳县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贺观虎,系山阳县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斌,男,汉族。系山阳县信用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施昌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施昌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明俭,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阳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明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俭履行案件款3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明俭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宽坪信用社账号内有存款5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明俭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宽坪信用社账号中存款5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席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