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庄伟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伟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35号起诉人庄伟儒。本院收到起诉人庄伟儒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庄伟儒诉称:被告于2010年4月9日作出锡拆许字(2010)第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26号许可证),许可相关单位针对建筑路改造项目的需要实施拆迁。其所有的三毛纺宿舍9号402室房屋在该许可证所列的拆迁范围内。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获得“无锡市2010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计划表中载明建筑路改造项目所涉户数约为261户,而26号许可证涉及拆迁户数为765户。其认为26号许可证违法,故请求:1、确认锡拆许(2010)第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属于涉不动产案件,应适用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规定。26号拆迁许可证于2010年4月9日作出,迄今为止已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庄伟儒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尤曦红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