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谢春林与郑洪胜,谢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林,郑洪胜,谢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880号原告谢春林,男,生于198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郑洪胜,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谢锦超,男,33岁,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谢春林与被告郑洪胜、谢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郑洪胜、谢锦超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郑洪胜、谢锦超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郑洪胜、谢锦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春林的起诉。原告谢春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