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支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与上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4日,原告和被告及阜新经济开发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三方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所欠阜新经济开发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共计55万元,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被告于2015年6月8日前对原告偿还全部款项即55万元。但至约定的还款日止,被告并未如约履行。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同时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4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支某某、阜新经济开发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三方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张某某向阜新经济开发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的50万元转让给原告支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在2015年6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55万元。同日,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记明欠款为55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出具的《债权三方转让协议》、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债权三方转让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数额及时间。被告张某某就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现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笔欠款为二被告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所以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支某某欠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5万元。此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馥兰审 判 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海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