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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中民一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鞠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强,鞠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中民一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强,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树东,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扬,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中路92号。负责人王宇,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志强为与被上诉人鞠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志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志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志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旭彪代理审判员  吴 蕾代理审判员  解春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