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昭田与被告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安奇乐易睢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孟昭田,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安奇乐易睢阳店,住所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田与被告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安奇乐易睢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孟昭田负担。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