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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叶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在本院通知被告周某某应诉之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审 判 员 蒋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邓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