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叶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在本院通知被告周某某应诉之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审 判 员 蒋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邓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