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466、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蔡秀珍与孙利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秀珍,丛树香,孙利,孙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66、1510号申请执行人蔡秀珍(身份证号码:3706321972********),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号。申请执行人丛树香(身份证号码:3706321946********),女,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号。委托代理人蔡秀珍,基本情况同前。被执行人孙利(身份证号码:3706291976********),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山小镇*号***室。被执行人孙永娟(身份证号码:3706871981********),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孙利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分别与被执行人间身体权纠纷二案,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79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蔡秀珍及其女许意依照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应对本案被执行人负有给付义务,蔡秀珍与被执行人孙利、孙永娟均同意将该部分义务与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794、795、7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抵销后,由被执行人给付;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794、795、797、16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两案执行费各50元,申请执行人蔡秀珍及被执行人各负担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