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07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卫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鑫、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我和王某2003年在外地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农历8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不干活又常常找原告的事,对家中生活不闻不问,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生活下去。为了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现原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及次子由被告自行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实,我们婚前感情基础较好,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谈恋爱近一年之久,有着充分的沟通和了解;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即使有一定的矛盾,也是正常的,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互谅互让,双方是可以改善夫妻关系的。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张某与王某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农历8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乙。张某与王某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年来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5年9月24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张某所举证的身份证、结婚证;王某举证的身份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相识后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两个儿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为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张某诉称的双方感情已破裂,亦无证据能够证明。故对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