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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某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4日被捉获,9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顺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加油站旁,以3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35克的疑似毒品冰毒和1颗净重0.09克的疑似毒品麻古卖给购毒人员李某某后被民警现场捉获。随后,民警查扣了上述毒品,并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其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1部。经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清点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文书,“陌陌”聊天记录截图,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户口信息,强制措施材料,证人李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