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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4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庶振申请执行吴仁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8-16号申请执行人宋庶振,男。被执行人吴仁觅,男。宋庶振申请执行吴仁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仁觅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庶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息504万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1日)。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仁觅在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的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坐落在松溪县城北路三排10号于1998年购买的安置房,其土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土地��号98-0128号;该土地及房产(未查到房产证号)暂时无法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仁觅名下的车辆2009年购卖的闽AVG0**小车东风本田CRV思威、2007年购卖的闽H515**小车广州丰田凯美瑞、2010年购卖的闽HH19**工具车江铃宝典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吴仁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