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彭凤标与贺凡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凤标,贺凡,魏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彭凤标,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贺凡,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的,住南昌县。被申请人:魏令英,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申请人彭凤标与被申请人贺凡、魏令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凤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凡、魏令英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晨东用于担保的坐落于青山湖区江大南路华成嘉园B1栋1单元301室(第3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