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福丛与李海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54号申请人孙福丛,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党坝镇二泉地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海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身份证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17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