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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卫东与王喜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朱卫东。被执行人:王喜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