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卫东与王喜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朱卫东。被执行人:王喜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