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丛明与郝子阳、刘春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刘丛明。委托代理人:李嵩。被告:郝子阳。被告:刘春耕。被告:张萌。原告刘丛明与被告郝子阳、刘春耕、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丛明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以被告郝子阳将借款3万元全部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子阳、刘春耕、张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丛明负担。审 判 长 高 锐代理审判员 王华英人民陪审员 崔温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