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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张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文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