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顺林、吴文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惠,胡顺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惠,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中学文化,无业,福建省诏安县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顺林,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诏安县人,现住址为福建省云霄县宝树村宝树小学附近一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7日刑满释放。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顺林、吴文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瑾出庭支持公诉,胡顺林、吴文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6日中午,被告人胡顺林伙同被告人吴文惠驾驶一辆无牌男式摩托车,携带撬摩托车工具,到云霄县莆美镇新华都对面港式烤味饭店门口,由胡顺林负责撬锁,吴文惠负责接应,盗走罗某某停放在那里的闽EF****号女式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人民币摩托车价值9520元。(2)2015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胡顺林伙同被告人吴文惠驾驶一辆无牌男式摩托车,到云霄县常山农场常山管区恒盛超市门口,用相同的方法盗走林某某停放在那里的闽EF****女式紫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490元。(3)2015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胡顺林伙同被告人吴文惠驾驶一辆无牌男式摩托车,到云霄县莆美镇顶溪艺鹏网吧门口,用相同的方法盗走张某某停放在那里的闽EF****女式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265元。(4)2015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顺林伙同被告人吴文惠驾驶一辆无牌男式摩托车,到云霄县常山农场常山管区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用相同的方法盗走高某某停放在那里的闽EF****女式白色五羊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20元。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胡顺林、吴文惠在常山开发区被云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顺林因盗窃于2011年9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1年9月20日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胡顺林、吴文惠盗窃的上述另四辆摩托车被开往广东省饶平县销售给他人,共得赃款13000元,其中胡顺林分得赃款6900元,吴文惠分得赃款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顺林、吴文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何某某的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云霄县公安局提供的胡顺林、吴文惠盗窃的监控视频及图片,胡顺林、吴文惠的辨认笔录,胡顺林、吴文惠的供述和辩解,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办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表、前科劣迹查询证明、(2006)泰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2007)城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2011)诏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漳公二守字(2007)03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诏看释字(2013)01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漳教字(2011)11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劳(收)教人员接收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顺林、吴文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96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系多次盗窃。公诉机关指控胡顺林、吴文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胡顺林、吴文惠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退缴违法所得。吴文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胡顺林具有其他犯罪前科及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胡顺林、吴文惠一年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四次,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胡顺林、吴文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文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二、被告人胡顺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胡顺林、吴文惠退赔被害人罗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四人经济损失共计29695元(其中罗某某9520元、林某某7490元、张某某6265元、高某某6420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胡顺林、吴文惠违法所得6900元、6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大架男式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刘惠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敏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