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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银娜与陈锂澜、童新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娜,陈锂澜,童新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吴国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834-1号原告张银娜,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锂澜,男,1982年7月31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童新章,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13号星辉花园一号楼二层。代表人吴荣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金花,女,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沿州大道1153号。被告吴国祥,男,1968年11月4日,住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娜与被告陈锂澜、童新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吴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娜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国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国祥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娜撤回对被告吴国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