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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利芳与赵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芳,赵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95号申请执行人王利芳,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赵永平,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利芳申请执行赵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永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利芳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7%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申请执行费157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永平的银行账户,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