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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执字第0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德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执字第00341-3号申请执行人宋德春。被执行人霍春松。原告宋德春诉被告霍春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德春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1、被告霍春松向原告宋德春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定于2014年10月20日前偿还本金25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5万元,2015年1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按约定计算,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2、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霍春松银行存款70000元,查封被执行人房地产一套(设定抵押),现被执行人霍春松与其妻离婚,下落不明,查封房地产不能处置。本案,拟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或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剩余债权,权利人宋德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霍春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