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商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瑞源石膏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瑞源石膏有限公司,邳州市邢楼富华石膏有限公司,邳州市锡源石膏有限公司,徐州龙信动物药品有限公司,邳州市时捷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陈伟,晁亚萍,杜玉金,孟艳,孙中华,孙中林,陈四伟,王广玉,张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商初字第0528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公司职员。被告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岔河镇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玉金,公司经理。被告邳州市瑞源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四户镇杜庄村。法定代表人晁亚萍,公司经理。被告邳州市邢楼富华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邢楼镇清平村。法定代表人张进,公司经理。被告邳州市锡源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岔河镇楚墩村。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公司经理。被告徐州龙信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广玉,公司经理。被告邳州市时捷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辽河路与建设北路交叉口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四伟,公司经理。被告陈伟,居民。被告晁亚萍,居民。被告杜玉金,居民。被告孟艳,居民。被告孙中华,居民。被告孙中林,居民。被告陈四伟,居民。被告王广玉,居民。被告张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瑞源石膏有限公司、邳州市邢楼富华石膏有限公司、邳州市锡源石膏有限公司、徐州龙信动物药品有限公司、邳州市时捷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陈伟、晁亚萍、杜玉金、孟艳、孙中华、孙中林、陈四伟、王广玉、张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晴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