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洪桂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京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因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进行审理。淘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桂娥到庭参加诉讼。华盖创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盖帝公司)的副总裁JohnJ.LaphamIII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华盖创意公司为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授权许可的权利,并有权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授权及确认书》附件中列有Iconica等品牌。上述《授权及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人员认证。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大中证经字第770号《公证书》,通过进入“www.gettyimages.ca”网站页面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网站中,该网站页面登载标有标题为“Babyreachingforbottleofmilkfrommother”图片一张,该图片的编号为:83375107,授权许可类型为: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摄影师为:Iconica,品牌为:Iconica,版权所有:1995-2014。该图片所在网页底部载有“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的字样。淘京公司在新浪微博注册了“百立乐_bailile”的帐户,并在其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经对比,该图片与华盖创意公司主张的编号为83375107的图片完全相同。根据公证保全的网页截屏可见,“百立乐_bailile”微博帐户的粉丝为416202人,微博有1310条,微博首页标示有“百立乐母婴旗舰店”,首页顶端显示有“超级薄净柔主义”“更薄更舒适!”“男女宝宝适用”等样子,并配有纸尿裤和宝宝图片。华盖创意公司还提交了其与数家公司签订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均在1万元以上。原审诉讼中,淘京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分别显示邑石网和Veer中国图库网站上图片的售价为12元和18元,拟证明涉案图片的售价不高。华盖创意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华盖创意公司(甲方)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每件诉讼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合同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供律师费票据。原审另查明: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原审再查明:淘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1年3月2日,经营范围为批发业。原审法院认为,华盖创意公司以淘京公司利用其注册使用的新浪微博帐户基于商业目的发布载有涉案图片的微博,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故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根据美国盖帝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授权及确认书》,华盖创意公司为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授权许可的权利,并有权对任何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及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人员认证,在淘京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该《授权及确认书》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该《授权及确认书》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可见,华盖创意公司是否提供作品底稿或涉案图片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其本身的合法性。盖帝公司授权许可华盖创意公司对包含有Iconica品牌在内的图片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及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华盖创意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有涉案图片并有版权声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创意公司经盖帝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就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淘京公司认为华盖创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享有涉案图片相关权利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经比对,淘京公司在其发布的微博信息中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创意公司编号为83375107的涉案图片基本一致。淘京公司当庭确认使用了涉案图片的微博确系其发布的,其注册的微博帐户首页显示有企业经营和商品宣传信息,与其主要经营范围一致;虽然淘京公司辩称,其公司微博的主旨是宣传孕妇护理知识,属于公益性质,无任何商业目的,原审法院认为,淘京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增加网友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客观上提升了公司的知名度,可以对公司产品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至于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能简单的把涉案微博的内容从公司微博整体使用目的中剥离出来,要综合考虑淘京公司开设公司微博的主要目的是宣传公司及其产品的知名度,故原审法院对淘京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举证期限内,淘京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发布载有涉案图片的微博时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涉案图片已经得到合法授权,属于侵害了华盖创意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华盖创意公司要求淘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华盖创意公司要求淘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但并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鉴于其确有委托公证和律师出庭应诉,必将产生一定的公证费和律师费,故原审法院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酌情确定。因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华盖创意公司的经济损失或淘京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纠错态度、利用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本案与其他关联案件为系列案件、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侵权赔偿的数额为900元(含合理费用)。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淘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编号为83375107的图片;淘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900元(含合理费用);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淘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淘京公司负担。淘京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被侵权人的损失为依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其损失的数额,不能让被侵权人因为受损而获得超额的不当利益。假定原告对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利属实,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三种方式来测算,赔偿金额分析结果如下:A、销售利润损失,与所有正规的图片经销网站不同的是,华盖创意网站没有列出其图片许可使用费,参照同类网站的最接近尺寸的类似图片,尺寸为500K以下的许可使用费为18元左右,涉案图片尺寸在20K以下许可使用费的市场价格在20元以内;B、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由于华盖公司多年来是以批发的方式来运作其图片侵权诉讼的,其运作方式都已经批量化、流程化和标准化,相关的文案和证据都是重复使用的,平摊到每件案件中的维权费用非常低,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根据上述分析,华盖创意公司每张涉案图片的实际损失共计100元以内。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金额为零。涉案图片用于淘京公司的公益性微博的背景图片,微博截图显示该图片无评论、无转发,对淘京公司收益没有任何贡献。二、淘京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侵权情节非常轻微,影响为零。淘京公司在第一时间就删除了涉案图片,完全停止了华盖创意公司所谓的“侵权”行为。淘京公司经营规模非常小,属于超微型企业,特别是在百立乐品牌上线以来,运营半年多一直处于亏本经营状态。并且,该微博引用涉案图片,仅仅为传播××知识,传播社会正能量,属于公益性质,没有任何商业目的,更没有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利益。该微博的核心内容以文字为主,引用涉案图片,仅仅是将其作为配图,不构成该微博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与淘京公司产品无关联。三、淘京公司无主观过错。淘京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图片行业相隔甚远,对图片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知识确实认知不够;由于公司很小,也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此微博是由兼职学生发布的,对侵权行为确实不知情,若有侵权,实属无心之过,不是主观故意。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关于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首先对于维权费用的问题,因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供支付律师费的相关票据,但华盖创意公司确有委托公证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必将产生一定的费用,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并无不妥。因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拍摄成本、精度、尺寸、作品知名度以及用途、被许可人议价能力、许可人的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有关,虽华盖创意公司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但上述合同所涉及的图片与涉案图片并非相同图片,不具有参考意义。鉴于华盖创意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或淘京公司违法所得的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淘京公司的过错程度、利用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维权费用及经济损失900元并无不当。淘京公司虽然提交了其他网站上图片的价格的相关证据,但是该网站页面截图打印件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真实,但基于图片来源、商业化策略及产品定位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作为涉案图片价格的参考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淘京公司认为原审判赔金额过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淘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153)”七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153)”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春莲书 记 员 顾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