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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丙才与张亚红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241号申请人李丙才,男,汉族,1952年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申请人张亚红,男,1988年6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人李丙才因与被申请人张亚红驾驶的陕K-HH3**号“明锐牌”轿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亚红驾驶法的并属其所有的陕K-HH3**号“明锐牌”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亚红所有的陕K-HH3**号“明锐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