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235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