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焦民申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卫星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卫星,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原思宗,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军,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保重,男,1963年12月20出生,河南豫通物流公司职工,住焦作市山阳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水成,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再审申请人马卫星因与被申请人XX军、一审被告及二审上诉人李保重、一审被告及二审被上诉人程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卫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借款协议、借据签订原因及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借款等基本事实均已查明的情况下,仍要求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令申请人难以服判。原判将原告起诉的借款合同关系认定为债权转让,没有证据证明马卫星与债权转让有关。XX军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公平合理,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XX均要求马卫星等三人支付借款,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借条,并提供了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借款的形成过程,原审据此认定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马卫星称其与该笔借款没有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马卫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卫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森 更多数据: